各街道辦事處、鎮人民政府,區直局以上單位,市駐區有關單位:
《清遠市清城區無傳銷街(鎮)申報辦法》業經區人民政府同意,現印發給你們,請認真貫徹執行。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,請徑向區工商局反映。
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
2017年5月12日
(聯系人:楊錦志,聯系電話:3864709、13750182333)
清遠市清城區創建無傳銷街(鎮)申報辦法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推動打擊和防范傳銷工作,鏟除傳銷違法犯罪行為滋生的土壤,建立打擊傳銷長效機制,保障我區經濟社會健康有序發展。根據《禁止傳銷條例》和國家工商總局、公安部、中央文明辦、中央綜治辦《關于開展創建無傳銷城市工作的意見》,以及《廣東省創建無傳銷城市工作方案》、《清遠市創建無傳銷縣(市、區)申報辦法》的要求,結合我區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無傳銷街(鎮),指無“拉人頭”聚集型傳銷行為的街(鎮)。
第三條 各街(鎮)應當加強對打擊傳銷工作的領導,支持、督導各有關部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,依法嚴厲打擊各類傳銷違法犯罪活動,建立健全防控機制,切實建立黨委、政府統一領導,區綜治、工商、公安等部門齊抓共管、社會廣泛參與的打擊防范傳銷工作格局。
第二章 創建活動的開展
第四條 各街(鎮)要把創建無傳銷街(鎮)活動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內容,與“平安城市”、“文明城市”建設同步進行。通過創建無傳銷街(鎮)活動,促進職能部門之間、區域之間的聯動機制不斷鞏固,傳銷活動的生存空間不斷削弱和壓縮,綜合整治傳銷效能不斷提升。
第五條 公安、工商部門要著力查處傳銷違法犯罪大要案件,將行政處罰與刑事打擊有機結合起來,嚴懲傳銷頭目和骨干分子。
第六條 街(鎮)、村(居)委會等基層組織要落實責任,加強日常監控,落實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措施,及時清查傳銷組織利用出租屋進行傳銷活動,強化對傳銷活動的監控和整治。堅持露頭就打的原則,將傳銷活動消滅在萌芽狀態。
第七條 工商、公安、宣傳和教育等相關職能部門要充分利用廣播、電影、電視、報紙、雜志等傳統媒體和微博、微信、移動客戶端等新興媒體,深入社區、街道、校園和工廠宣傳,提高廣大群眾防范、打擊傳銷的意識。要加強對傳銷人員的教育引導,妥善處置因傳銷引起的涉眾涉穩事件。
第八條 工商、公安部門要積極推進打擊傳銷信息系統建設應用工作,及時收集傳銷人員和案件信息。建立完善現代化信息技術監控機制,加強輿情、警情、情報以及傳銷活動投訴舉報分析,及時掌握傳銷活動動態。同時,要加強對網絡傳銷行為的監控,堅決遏制傳銷(包括網絡傳銷)活動回潮和蔓延。
第三章 無傳銷街(鎮)的申報
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,可以認定為無傳銷街(鎮):
(一)本街(鎮)行政區域內一年以上無出現“拉人頭”聚集型傳銷舉報,或雖有“拉人頭”聚集型傳銷舉報,但經查證舉報事實不存在的。
(二)一年以上各類媒體、互聯網門戶網站無反映區域內“拉人頭”聚集型傳銷活動報道消息的。
(三)其他類型傳銷(網絡傳銷)活動打擊效果明顯,社會輿論、群眾反映良好的。
(四)按照年度打擊傳銷綜合治理考核標準,考核分數在0.9分(總分1分)以上的。
第十條 申報認定程序
(一)申報。7月底前由符合條件的街(鎮)向區政府提出申報(或者復查申報)。
(二)核查。9月底前,在區政府的統一組織下,由區綜治辦、區文明辦、市公安局清城區分局和區工商局等相關職能部門參與,對申報街(鎮)進行綜合核查。
(三)認定。經核查符合條件的,由參與核查考評的職能部門將核查、認定意見上報區政府批準。
(四)公示。認定(復查)結果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布。
第四章 監督管理
第十一條 區政府對被認定為無傳銷街(鎮)實行動態管理,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無傳銷街(鎮)進行不定期抽查,抽查不合格的,限期整改。定期復查,每兩年一次,復查不合格的,撤銷認定。
第十二條 對符合條件并積極申報,被認定為無傳銷街(鎮)的,由區政府予以通報表揚;對連續2年沒有達標成為無傳銷街(鎮)的,區政府將予以通報批評,街(鎮)主要領導要接受上級約談、問責。
對申報不實,弄虛作假者的,由區政府通報批評,并追究當事人責任。
第五章 附則
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。